“面向未来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系列四:“收费”之痛

导读

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我国工程咨询行业破除“碎片化”的关键发展战略,然而任何一个行业想要发展起来,必须要“有利可图”,有足够的利润空间,收费标准正是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以来,收费问题一直是业内关注的重点,但是目前尚未出台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收费标准,还在沿用传统工程咨询行业的收费标准,后者已经相对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爆发出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全过程工程的收费模式,以及目前收费模式的主要痛点以及国外的发展经验。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收费模式

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提出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的两种取费方式:

1、叠加法: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

2、成本加酬金法:按国际上通行的人员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计取。

此外,政策也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给予奖励。除了以上两种方式外,还有按照总价费率模式进行取费的案例。

因此目前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收费共有三种模式:叠加法、成本加酬金法、总价费率模式。

叠加法:按传统框架运行

所谓叠加法,就是根据现有的咨询收费标准,包括前期咨询收费、规划设计收费、勘察设计收费、造价咨询收费、监理费、招标代理收费等,分别计算后累加。按照叠加法来计算费用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的服务范围不同,费率标准也有所不同(见图1)。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跟现行的传统工程咨询取费是一脉相承的,实行起来较为简单,而缺陷也很明显,首先是传统工程咨询取费的弊端都被继承下来了,其次对于咨询机构而言,服务升级了,难度加大了,取费却没有改善,对于咨询机构而言没有太大的激励作用。

成本加酬金法:模式尚未成熟

成本加酬金法,或称作人工工时费模式,是指以工日为单位,每工日的收费标准,根据咨询人员的资质和经验,项目所在地区等因素共同确定。按工日计费的收费方法适用于周期短、服务人员少、工作地点固定的单一任务咨询服务,一般应当配合单价收费汇总模式或总价费率模式使用。

现行的建设过程收费标准中,监理收费标准、部分省市的造价咨询收费标准中提出了人工计时取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人工计时咨询按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分别列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工日费用标准按照高级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分别列价。

但是由于一系列问题,成本加酬金法在实际的项目总几乎很少被采用:一是工程建设过程复杂,属于劳动密集型服务,建设过程中只有少部分服务适用于人工工时模式;二是各地区的人工费用考虑了各地区实际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不适合全国推广。

目前,成本加酬金法多用在计算项目招标阶段的最低限价,让各咨询机构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避免低价恶性竞争。

总价费率模式:叠加法的进一步衍生

总价费率模式,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多少,以收费基数和费率共同确定的收费额的一种收费方式。

整体而言,总价费率模式还是叠加法的一种衍生,其取费标准更多的还是基于服务的范围,只不过简化了计算,做一口价谈判。例如,在《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744号)中,将全工程咨询收费费率按照投资估算分为七档,费率1是不含规划、勘察、设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率,费率2是含规划、勘察、设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率,具体参见下表:

从各省的政策来看,各地的取费与部委的提倡基本一致,都支持叠加法和人工法以及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的优化投资额给予奖励的措施。

全过程工程咨询收费模式优缺点探讨

任何一个行业想得到可持续健康发展,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这样才能够吸引更多企业、人才加入共同建设,取费作为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自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行以来,就倍受关注。但目前为止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取费没有脱离现有的框架,可能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传统收费模式的主要问题

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问题其实是较为明显的,在《“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中就提到“勘察设计市场低价、无序、恶性竞争等问题”,当然,这些问题并不全都是收费模式造成的,但收费模式的不够市场化、脱离时代发展也是主因之一。

1.传统工程咨询的收费模式发展滞后的问题突出。例如,工程勘察和设计行业的取费标准来自于《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至今已经过去了20年,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来自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投资决策咨询的取费标准来自于《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这些收费标准文件运行多年却没有及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调整和优化,造成工程咨询行业取费标准普遍偏低的问题。

2.工程咨询行业面临的标准和要求在提升,收费没有体现出这些变化。以设计行业为例,20年来,建筑设计行业不断进步,消防、抗震、节能、BIM、工业化、海绵城市、绿建等新型专项设计内容和各种申报程序不断增多,设计工作向前后延伸,甚至涵盖了前期策划和后期运营咨询。但由于2002年版标准缺乏相关内容,这些新增设计都找不到收费依据,造成大量为提升建筑品质的设计成果反而得不到相应的收费。目前国家推行的建筑师负责制也进一步给设计师带来了更多的责任,但并没有体现到收费的同步提升上来。

3.较低的取费标准限制了行业的发展。一是加剧恶性竞争。在低廉的“市场价”压迫下,建筑设计企业只能通过量的增长求得利润,过多的设计量、较少的设计时间,容易造成设计质量下降,甚至留下安全隐患或酿成重大事故;二是造成人才流失和设计水平提升缓慢,削弱整体竞争力,不变甚至下降的收费造成建筑设计人才薪酬待遇落后于行业其他版块,人才流失严重,同时,企业也很难用更多的资金投入研发,以及有效开展建筑创作。长此以往,建筑设计人才队伍质量和技术积淀将难以保持甚至下降。

国外发展经验

与国内制定各类收费标准相比,国外工程咨询行业早期是实行固定费率标准,而后基本都被法律禁止,硬性收费“规定”均改为建议性的“计算参考基准”。

国际工程咨询发源于英国的建筑师职业制度,在萌芽时期,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就把公正的技术专家和合理的收费,作为建筑师行为和道德规范的组成部分,并以行业组织规章加以固定。上世纪70年代初期,RIBA、美国建筑师协会(AIA)、日本建筑学会的硬性收费“规定”,被各国政府反垄断部门所质疑,经过一系列的法庭抗争,西方各国否定了以AIA为代表的“事业性技术监督和社会公正技术代理地位所要求的非价格竞争限制”,设计价格进入竞争时代。业主与咨询服务方之间在“计算参考基准”的上下浮动,自行确定委托价格。

德国的模式又有所差异,可能与国内的情况更为相似:德国自1977 年开始执行由联邦工程师协会制定的建筑师和工程师酬金条例(HOAI),该条例为法定标准,规定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工程的非常详细和具体的服务标准和相应的最低设计酬金标准。

总的来说,国外的工程咨询行业取费以市场化为主导,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的过程,应当是业主与全过程咨询服务方双赢的过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能够获得相比之前更丰厚的报酬,与此同时也承担更多业主的风险,为业主在整个项目的投资上实现成本的节约,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发展循环,市场才会自然选择那些能力强、信誉好的工程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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